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对学会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明确和落实支部领导班子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有关要求,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计量测试学会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当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凝聚推进计量工作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奋进力量。
第三条 意识形态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管意识形态;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坚持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
(四)坚持重在建设、破立并举;
(五)坚持守正创新、正本清源;
(六)坚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
第四条 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驳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支部委员协助支部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抓好支部意识形态工作。
第五条 学会支部应当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学会全体工作人员和会员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主要承担下列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一)坚持和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把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落到实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以及省科协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工作相关纪律要求。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党员干部,用好“学习强国”等网络学习平台,不断推进新思想走深走实。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发挥计量工作职能服务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
(三)定期分析研判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建立完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健全重大舆情和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机制,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主要包括:各类出版物、信息简讯、媒体、网络平台、研讨会、讲座、培训会、论坛、展馆、宣传栏及其他意识形态阵地。
(五)配合相关部门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组织开展计量工作领域网上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提高网络内容创作生产传播能力,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加强网络宣传阵地建设,推动多种渠道融合发展,发展和运用新技术新应用,打造现代传播体系,拓展传播渠道。强化网络安全防范和技术管控体系建设。加强对网络工作群的监督,防止错误观点传播,旗帜鲜明领导党员干部开展网上舆论斗争。
(六)领导、组织对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对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发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开展思想舆论斗争。
第六条 学会支部应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初工作部署和日常重要议事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年度检查范畴,与党的建设和学会业务工作相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
第七条 学会成立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协调小组,在支部书记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部署和协调指导学会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秘书处,按照“三审三校”落实具体工作。
第八条 学会支部委员会应设宣传委员,指定相对固定的宣传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工作。每年支部至少召开专题研究1次意识形态工作会议。
第九条 学会支部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工作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发生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支部所管理的党员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宣传阵地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宣传阵地有发表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的。
(七)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八)其他未能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未能切实履行本职工作,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党员,也应依纪依规追究个人责任。
第十条 对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言论等行为的非中共党员干部职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