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有关党内法规、法规政策和福建省计量测试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以政治引领为核心,深度推进党建工作与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等各项业务的融合发展。强化党组织在本会中的政治核心地位,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会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保障本会在党的领导下健康有序运行。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及其所属的各级分支(代表)机构。
第二章 党组织设置
第五条 本会应全覆盖摸排党员情况,建立相应党员名册,确定本会党组织成员名单。凡有中共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应申请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或建立由未转入组织关系的本会主要骨干党员形成的“兼合式”党组织。专兼职人员中,如中共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可在上级党组织的指导和支持下,采取联合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或指派党建指导员,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和党的活动。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和会员等工作。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党员主要由本会中共党员的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副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和部分理事单位人员等构成。党员人数若在7人以内,不设支委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若在7~50人,需设立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组织、宣传、纪检等支委若干名,支委总数最多不超过7名,必要时可设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若在50~100人,需设立总支委员会。本会党组织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负责党支部日常联络工作。
第七条 本会主要负责人是正式中共党员的,原则上应由主要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特殊情况下,应推荐正式中共党员的其他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八条 本会换届后,本会党组织应同步开展换届(改选),确保党组织班子人选与理事会班子人选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第三章 党组织职责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的基本职责
1.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2.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职工会员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和会员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3.推动事业发展。激发职工和会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4.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5.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6.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对会议议决事项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党组织前置审议或联合审议制度,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换届选举或变更负责人等“三重一大”议题应征求党组织意见,党组织书记应按照民主程序听取党内意见,提出党组织的审议建议,本会要依法依规依据章程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党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党员应严格参加多重组织生活,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也要参加本会兼合式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要落实好“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意识形态风险研判等活动,在年末岁首做好党组织年度总结和计划、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书记述职等各项组织生活要求,不断提升党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党建+学术”“党建+科普”“党建+科创”等党建会建融合活动,组织党员参与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技术攻关、科技志愿服务等工作,在实践中锻炼党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党员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党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会党组织和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本会党组织2025年12月18日党员大会和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和党组织负责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