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零零零年三月十六日第6号部长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我会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委托将于2012年11月开始分期承办省内的“计量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和鉴定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背景
《劳动法》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此我国从1994年开始,在国家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等各有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推行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已经基本建立,并开始普遍实行。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授权批准的专业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与认证,发给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这已成为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工种分类及等级资格体系
根据1999年我国正式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行业职业工种分为:
(一)计量人员工种(共十类):
长度计量工、衡器计量工、热工计量工、电器计量工、硬度测力计量工、容量计量工、化学计量工、声学计量工、光学计量工、电离辐射计量工(具体培训科目及对象见第五部分具体申报内容)
其职业技能资格体系均由国家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二级/技师、职业一级/高级技师等五个等级构成。
三、职业资格证书的效力
凡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学员,将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见附件2样张),这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必备的学识和技能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及确定工资等级的主要依据。该职业资格证书不仅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同时还是我国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所规定的有效证件。
四、质监行业职业资格证书适用人员
(一)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
大专院校在计量测试等与质量技术监督行业相关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含研究生)。
应届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根据自己所学专业,经过职业资格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即可成为持有双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符合社会需要、企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具备就业的机会。
(二)企业及社会就业人员
十大计量工:适用于企业内部或校准实验室中的计量校准人员、计量检定人员、司磅员、计量检测设备的维修、点检人员(见第五部分具体申报内容)。
五、具体申报内容
|
序号 |
培训项目 |
培训对象 |
时间 |
培训费(含考核费)(元/人) |
|
A |
计量人员(国家职业五级/初级、国家职业四级/中级、国家职业三级/高级 | |||
|
A.1 |
长度计量工 |
从事长度量具、光学测量仪器等长度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检查、校准、调整、修理及测量的人员 |
3天 额满开班 |
1300~2300 |
|
A.2 |
衡器计量工 |
从事天平、砝码、磅秤等计量衡器、器具计量检定、检查、校准、调整、修理以及检斤、计斤、司磅的人员。 | ||
|
A.3 |
热工计量工 |
从事热工仪表、计量泵、温度计、流量计、压力真空计等热工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检测、检查、校准、调整及修理的人员。 | ||
|
A.4 |
电器计量工 |
从事电流、电压、电阻、电功率、电能、电信号、脉冲、衰减、电磁、磁通、磁感应、磁性材料、时间频率、有线电、无线电等电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检查、电测、校准、校验、调整及修理的人员。 | ||
|
A.5 |
硬度测力计量工 |
从事硬度计、测力仪器、测力传感器、材料试验机等硬度测力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检查、校准、调整、修理及的人员。 |
|
|
|
A.6 |
容量计量工 |
从事计量罐、储液槽、船舶计量舱、金属及玻璃器等容量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检查、校准、调整及修理的人员。 | ||
|
序号 |
培训项目 |
培训对象 |
时间 |
培训费(含考核费)(元/人) |
|
A |
计量人员(国家职业五级/初级、国家职业四级/中级、国家职业三级/高级 | |||
|
A.7 |
化学计量工 |
从事化工仪表、分析仪器等化学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检查、校准、调整、维修及修理的人员。 |
|
|
|
A.8 |
声学计量工 |
从事声强、声压、声功率、听力、水声等声学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检查、校准、调整及修理的人员。 |
3天 额满开班 |
1300~2300 |
|
A.9 |
光学计量工 |
从事光辐射、光度、色度等光学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检查、校准、调整及修理的人员。 | ||
|
A.10 |
电离辐射计量工 |
从事测量电离辐射剂量、放射性活度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检查、校准、调整及修理的人员。 | ||
六、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注:1.本科含本科以上的相关专业的可以直接申报高级。
2.本科以下的大专及职业院校相关专业的可以根据个人情况申报中级。
◆ 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并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 高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凡有意报名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考核的计量人员,请填写《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见附件1),并传真至福建省计量测试学会。
联 系 人:程华燕 卓雄文 联系电话/传 真:0591-87842148
网 站: www.fjjlxh.com E-Mail:fjjlxh@sina.com 邮 编:350003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屏东路9-3号省计量院507室
附件1 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申请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审批表
|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一寸 免冠 照片 | ||||||
|
文化程度 |
|
身份证号码 |
| |||||||||
|
工作单位 |
|
联系电话 |
| |||||||||
|
单位地址 |
| |||||||||||
|
本人身份 |
|
参加工作时间 |
|
邮政编码 |
| |||||||
|
原 工 种 |
|
原技术等级 |
|
原证书编号 |
| |||||||
|
申报工种 |
|
申报等级 |
|
现岗位工龄 |
| |||||||
|
个人职业 技术培训简历 |
| |||||||||||
|
鉴定 机构 |
鉴定工种 |
|
本人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
鉴定等级 |
| |||||||||||
|
理论成绩 |
| |||||||||||
|
实操成绩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鉴定指导中心 |
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单位: 填表人: 日期: